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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案例】空置3年未交物业费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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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3年未交物业费被起诉

物业:全额交 V 业主:70%


东莞一名业主因长时间没在购买的房子居住,欠缴了3年多的物业管理费,因此被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物管公司要求其缴纳欠缴的物业服务费8373元及违约金15826.56元。


昨日,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叶小姐称物价部门规定空置房可以仅缴纳70%的物业管理费,并认为物业公司所主张的违约金无理可据。


物管公司则认为,物价部门并未对业主未入住的情况进行价格认定,违约金也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该案将择日宣判。


2010年,叶小姐买了南城一小区的房子,自2011年1月收楼后,叶小姐每月缴纳约204元的物业管理费。但自2012年11月开始,叶小姐不再在该房居住,且打算将该房出售,于是停缴物管费至今。


今年3月,物管公司将叶小姐告上法庭。物管公司诉称,该公司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3元收取物业管理费,同时代收水费,叶小姐的房屋建筑面积为88.8平方米,每个月的物管费为204.24元,每天的违约金为月物管费的千分之三,因此应当补缴2012年11月~2016年3月的物业服务费8373元及违约金15826.56元。


昨日庭审中,叶小姐提出,其房产证上注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仅有86.68平方米,且称其在网上搜到东莞市物价部门发的“空置房物管费计算标准”,该标准规定仅需收取70%的物管费用。“我没在里面住,垃圾清理、照明、电梯等服务我也没享受,不应缴这些费用。”叶小姐说。


但在庭审中,叶小姐未能提供其所说的上述“空置房物管费计算标准”。“不缴纳物管费的确是我有错在先。”庭上,叶小姐称她愿意补缴物管费,但“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缴纳适当的金额”。


物管公司则认为,在业主与物管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上,已注明每月应收取的物管费用及违约金计算方式,公司所要求的补缴金额合情合理。“即使业主不在里面住,但公共区域设施仍然需要维护,清洁也要进行,还要同样给员工发工资。”物管公司称。此外,物管公司提出,叶小姐所提出的“空置房物管费计算标准”并不存在,“她所称的标准针对的是开发商未卖出的房屋,由开发商补贴给物管公司的费用”。


庭审结束后,法官对该案进行了调解,叶小姐表示愿意补缴70%的物管费,并缴纳2000多元的违约金。物管公司一方未同意,要求其缴纳全额物管费及4000元违约金。(微资讯摘编自《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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