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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一老板拒不支付工资?还跑路?最终结局料想到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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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对于所有的打工一族来说

最开心的莫过于领到工资



但如果遇上黑心老板

不但拖欠你的工资

还一跑了之

这就糟糕了




下面的这位佛山老板

就为了逃避支付员工报酬

逃至外省……


大家不妨来猜猜最后

他的结局会是怎么样的呢


案情回顾


2011年10月,陈某开始经营佛山某制衣厂。

2015年起,陈某因经营不善开始拖欠员工的劳动报酬。

2015年10月31日,陈某为逃避偿还债务和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从佛山市逃跑至湖南省长沙市,并变更电话号码。经核查,陈某共拖欠被害人江某等96名员工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396337.38元。后经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陈某在指定期限内仍没有支付所拖欠的上述劳动报酬。

2016年4月,该制衣厂在场员工一致同意将厂内设备变卖得款人民币8万元,并按欠薪比例发放给相关员工。

2016年10月14日,陈某在湖南省长沙市被民警抓获。

2016年12月23日,,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陈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96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396337.38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下面,我们来看看我国法律

对于这一方面是怎样规定的

法条链接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96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396337.38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至本案提起公诉前已支付部分劳动报酬给劳动者,取得部分劳动者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禅法君寄语


近年来,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现象的增多已经成为引发劳资纠纷的主要因素之一。为加强民生保护,加大对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行为的惩处力度,2011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的范围,确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



那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普通的劳资民事纠纷有何区别呢?其实,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更为严格,需同时满足几个条件:


一是拖欠的对象须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二是行为人有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行为。


三是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2万元以上的;(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该量刑标准执行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6个一类地区。


四是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仍不支付。



恶意欠薪,是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逐渐暴露、凸显的问题,在人口流动日益频繁和劳动力高度聚集的背景下,关乎广大劳动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基本权益的保障,也关乎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定感和幸福感的实现,更关乎社会整体秩序的稳定和社会公序良俗的保护。


禅法君提醒,用人单位必须遵纪守法,按时支付劳动报酬。经营者面对经营困局时,要积极应对问题,保障劳动者的应有权益,不能依靠逃避去解决债务。一跑了之的做法并非上策,终究也难逃法网的制裁。而劳动者如果遭遇恶意欠薪,应该要敢于应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每日一法谚


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美国】霍姆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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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图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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