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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债权债务律师李丽平||仅凭银行转账凭证不能认定借款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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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债权债务律师李丽平,为您提供广州债权债务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8666024989】

  【案件详情】

。诉称王某向李某借款5万元,李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汇给王某。还款期至,经多次催收无果,遂请求判决王某偿还借款5万元,并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付本金利息。

  王某辩称,李某与王某系好友,李某曾因资金紧缺向王某借款,王某未要求李某出具借条且当时也无第三人在场见证,此笔汇款系李某用于偿还之前欠王某的债务,并非是李某借钱给王某,王某和李某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观点分歧】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王某对于其所辩称的之前存在借款事实无法举证,根据优势证据原则,应当支持李某的诉求。

  另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仅凭借银行转账凭证,不能证明李某是借钱给王某,并因此产生借贷合同关系。应由李某继续举证证明借款事实,否则将承担由举证不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笔者评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其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的提出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当事人起诉必然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且需要对其主张和维护主张的根据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即民间借贷合同的实质是一个实践合同,实践合同的定义为: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实物给付。当事人要证明自己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除了要证明存在合同意思表示一致,还需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交付行为。如果在举证环节只存在“交付”的举证,而不能完成“借款合同成立”的举证,只能证明转款事实,无法证明该“交付”的行为系借款行为,无法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合同。

  其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可知,当事人要证明法律关系存在,除了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外,还需要承担“证明”责任。这里的“证明”是核心,是“举证”行为的目的,仅有银行转账凭证,只能证明转账事实。若当事人想要证明存在借款关系,则应当继续举证。

  其三,,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规定》第十七条并没有对被告抗辩后举证不能的情况作出规定,这并不意味着举证责任的倒置将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方,法律对于举证责任的倒置有明确的规定,不会出现模糊不清的局面,即使被告就其抗辩的事实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也不能确定借贷关系是否存在。

  作者:唐运 冉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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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丽平,毕业于广州中山大学,,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擅长领域为房产、建设工程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公司法、合同法、擅长处理疑难杂症,等棘手案件。

自执业以来,担任过多家大中房地产公司、物流公司、中小型规模企业的法律顾问。在民商事、劳动法、房地产、公司法等领域有丰富经验和独到见解,个人处理问题能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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